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,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,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。
A17000000J_1143502164A_doc5_Attach1.jpg檔下載